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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揭税稽处〔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税稽罚〔2021〕12号
揭阳市MJ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U):
经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广东省*)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2017年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你公司2016年9月、2016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给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合计金额:25,189,904.53元,合计税额:4,282,283.97元,价税合计:29,472,188.50元;
2016年12月、2017年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7份给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226,355.61元,税额:3,268,480.36元,价税合计:22,494,835.97元。
总计460份,发票金额:44,416,260.14元,税额:7,550,764.33元,价税合计:51,967,024.47元,均已申报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通过实地调查及电话查询核查,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仍查无下落,虽然可以联系到你公司的报税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你公司实际经营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该事实证据如下: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
二是专案检查组实地检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实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是对你公司办税员陈*及你公司代理记账公司负责人庄Y况的《询问笔录》。
2.你公司生产能耗(水、电)存在不实的情况
该事实证据如下:
一是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取得上游企业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庄Y况《自述材料》及对其的询问笔录。
二是广东电网揭阳揭西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揭西县国税稽查局协查的复函》和《情况说明》、上砂镇径心村提供的《情况说明》。
三是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交易流水。
四是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稽核表、记账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账簿。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认定你公司生产能耗(水、电)业务不真实。
3.你公司未发生委托加工业务
该事实证据如下:
一是你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稽核表。
二是记账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账簿。
4.你公司存在资金收付异常情况
(1)销售商品长期挂在应收账款。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向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472,188.50元、向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494,835.97元,以上价税合计51,967,024.47元长期挂在应收账款。根据银行账户信息,你公司收取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货款汇款12,331,900.00元,未收17,140,288.5元;收取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汇款8,554,176.06元,未收13,940,659.91元。存在大额未收货款,货款结算异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你公司账簿资料、记账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专用发票稽核表。
二是你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2)存在资金回流现象。经查询银行资金流水,你公司收取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后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资金回流情况如下:你公司收取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12,331,900元,回流到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人王**银行账户(账号:6*8)8,095,349.00元;你公司收取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554,176.06元,回流到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人袁**银行账户(账号:6*5)7,402,298.00元。同时,你公司收取以上2户企业所有资金后,存在同一笔等额资金短期内(24小时内)在开票方账户、受票方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其他与开票方生产经营无明显关系或无真实债权关系的第三方单位账户之间快速流动的情况,符合资金回流的账户特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你公司2016年开具给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相关的会计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发票稽核表。
二是你公司账户和庄*红、李**、庄Y况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和遵义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关于确定曾**等6个账户是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回流账户的说明》。
三是你公司账户和庄**、袁**个人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清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回复函》。
(二)你公司2016年9月至12月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
1.经调查取证:2016年9月至12月,你公司存在取得上游企业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货物名称:电费。金额77,359.20元,税额2,320.80元,价税合计79,68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增值税发票稽核表、你公司提供的取得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记账凭证。
二是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庄Y况的自述材料及对其的询问笔录。
三是广东电网揭阳揭西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揭西县国税稽查局协查的复函》和《情况说明》、上砂镇径心村提供的《情况说明》。
四是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交易流水。
2.经调查取证:2016年12月,你公司存在取得上游企业揭西县BL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主要货物为:电子元器件。金额:4,999,722.00元,税额:849,953.00元,价税合计:5,849,67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发票稽核表、你公司提供的取得揭西县BL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记账凭证、揭西县BL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是揭西县BL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记账公司揭西县河婆Y况工商登记代理中心实际经营者庄Y况的自述材料。
三是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交易流水。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6、2017年期间存在虚开4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下游企业遵义NLJ实业有限公司、河南L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0份(金额合计44,416,260.14元,税额合计7,550,764.33元,价税合计:51,967,024.4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因你公司开具上述460份发票销项税额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局决定不再按照虚开金额追缴增值税。
(二)对你公司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揭西县YZ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金额77,359.20元,税额2,320.80元,价税合计79,680.00元),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局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揭西县BL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金额:4,999,722.00元,税额:849,953.00元,价税合计:5,849,675.00元),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取得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077,081.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认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少缴的增值税275,354.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67.74元,教育费附加8,260.64元,地方教育附加5,507.10元,2016年偷税比例为14.93%;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576,919.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845.95元,教育费附加17,307.57元,地方教育附加11,538.38元,2017年偷税比例为15.8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税款入库时金三系统计算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罚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6年、2017年期间存在虚开4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二)对你公司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金额:5,077,081.20元)处以罚款5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九、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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