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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贸易公司员工成立空壳公司、经营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业务推广、销售提成等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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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42号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43号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4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南充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三部业务员。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南充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三部业务员。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南充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一部副经理。

 

2016年以来,四川南充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了规避资金支出风险,要求公司业务员不能再使用白条、餐饮票据及油票等票据领钱,必须使用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报账领取工资报酬及费用开支等。之后公司多名员工到外面成立了空壳商务服务公司,与南充**医药贸易公司签订商务服务合同,商务服务公司再以“宣传费、推广费”为幌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南充**医药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流向商务服务公司后,由商务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支取,用于请医院、药品企业等用药单位人员吃饭、娱乐以及为南充**医药公司员工发放销售提成等用途。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妻子周某某的名义成立南充**广告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该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广告有限公司先后向南充**医药贸易公司、西安**制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8份,价税合计742.09万元。被不起诉人将从**公司套取的钱款用于向药企、医院请客吃饭、业务推广、销售提成等用途。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前妻任某某的名义成立南充**医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不走诉人刘某某系该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南充**医药商务有限公司向南充**医药贸易公司、浙江**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4份,价税合计418.23万元。被不起诉人将从**医药公司套取的钱款用于向药企、医院请客吃饭、业务推广、销售提成等用途。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2016年8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自已名义及通过亲友、员工亲属的名义先后成立南充市**市场营销服务部、南充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顺庆区**市场营销服务部、顺庆区**市场营销服务部、顺庆区**市场营销服务部、**商务服务中心等空壳公司。被不走诉人蒋某某系上述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通过上述空壳公司向南充**医药贸易公司、四川**医药贸易公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营销管理公司、沈阳**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7份,价税合计1345.21万元,其中作废20份,价税合计123.52万元。被不起诉人将从**公司套取的钱款用于向药企、医院请客吃饭、业务推广等用途。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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