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0-19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问: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因被诈骗产生的现金损失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被诈骗发生损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