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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日期:2021-10-15 芜湖法院网 湾沚区法院 张彩云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3日,被告陶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夏某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推定该车全损,并要求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车辆购置税19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车辆购置税不属于直接损失,拒绝赔偿原告诉请中50%的车辆购置税。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购置税属于原告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原告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涉案车辆已购置两年多,酌定参考车辆折旧的方式,按车辆购置税的80%计算实际损失,即30400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实际损失的50%,即15200元的赔偿责任。现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向购车人征收的税种,一经缴纳即成为购车人为购车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确定为实际全部损坏或虽未全损但已无维修价值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人为其车辆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即因其车辆的损毁灭失而失去意义。如果后续重新购置与全损车辆相同型号的新车,除缴纳购车款外,仍需重新缴纳车辆购置税;即使购买二手车无需直接向国家缴纳车辆购置税,二手车卖方也会将该费用填补至转卖价中。因此,车辆购置税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车辆所有人因事故所致的合理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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