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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证实为虚开未发现有资金回流现象,暂不能确定无真实货物交易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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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1〕197号
 
瑞安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你公司取得由上海LK实业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5376568、15376569,开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发票金额176942.3元,税额30080.2元,价税合计207022.5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你公司取得由上海LK实业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你公司基本账户1**6向上海LK实业公司汇款207022.5元。通过对你公司银行对账单的比对未发现有资金回流现象。
 
3、你公司取得由上海LK实业公司开具的这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5年12月29日认证抵扣。因公司实际经营人戴*楷拒不配合检查,拒绝做谈话笔录,拒绝提供2016年相关的账簿资料,故审理人员对企业提出的这两份发票涉及的金额176942.3元于2016年计入成本的说法不予采信。根据你企业2015年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年初余额276428.58元和年末余额127275.23及这2笔共176942.3元原材料在2015年12月出库等事实,认定原材料176942.3元已在2015年入成本处理。
 
4、我局于2019年12月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19〕257号,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声称涉案发票涉及的原材料有部分于2016年入账且处罚倍数过高,希望予以降低。经过审理人员审核,你公司2015年原材料明细账已经将涉案发票中的发票金额176942.3元全额入账结转成本,应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辩解审理人员不予采纳。因你公司后期不愿配合我局预缴税款工作,我局维持原来的处罚倍数。
 
综合上述,依据当前提供的证据材料,暂不能确定你公司取得由上海LK实业有限公司所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发票,定性偷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3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
 
1、追缴你公司2015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30080.2元。
 
2、追缴你公司2015年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05.61元。
 
3、对你单位已税前列支的成本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42233.16元,应纳所得税额110558.29元,减去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7057.58元,追缴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3500.71元。
 
4、追缴你公司2015年1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902.41元,2015年12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601.6元。
 
5、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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