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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税稽处〔2021〕167号
*卓:(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卓于2018年8月购买奥迪A8L一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74,137.93元,按照税务机关对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655,000.00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65,500.00元,少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处理决定
(一)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卓应补缴2018年8月车辆购置税91,362.07元。
(二)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在缴纳本次检查所补缴税款生成的滞纳金时,滞纳金应计算到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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