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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1.5亿,对外虚开1.47亿,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追缴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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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三稽处〔2021〕78号
 
温州**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温州**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太阳能设备、发电设备、炭纤维材料、环保设备的技术开发;煤炭、钢材、建材、汽车及零配件、家具、胶合板、通讯终端设备、建筑钢材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设备及零件、环保设备、太阳能光伏设备、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水污染治理服务;汽车尾气污染治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发票金额共计133503534.18元,税额共计16649229.11元,价税合计150152763.29 元)并予以抵扣。同时,你单位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8份(品名为煤炭,发票金额共计130573673.56元,税额共计16974577.60元,价税合计147548251.1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杨*讯问笔录;2.靳*盼讯问笔录;3.张*鑫讯问笔录;4.罗*慧讯问笔录;5.康*怡讯问笔录;6.胡*讯问笔录;7.张*清讯问笔录;8.王*讯问笔录;9.渠*文讯问笔录;10.张*讯问笔录;11.张*进讯问笔录;12.刘*启讯问笔录;1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4.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5.司法判决书;16.银行流水等等。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等文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上述事实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6649229.1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追缴你单位上述事实造成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32461.4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追缴你单位上述事实造成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99476.87元,地方教育附加332984.59元。
 
(四)由于是虚假经营,不再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进行追缴。
 
(五)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你单位的上下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六)本案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对相关涉案人员判决,根据《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29刑初28号,对晋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0000元。因此,对你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再处以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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