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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三义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琦,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区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琦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有50份百万版面额石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销售,便联系了急需石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田某某(另案处理)、“周总”(另案处理)。经刘琦牵线联系,2019年8月18日岳某某(河南**石化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已起诉)到上海和田某某、“周总”见面详谈,双方协商以票面金额3%支付开票好处费。8月20日,刘琦和岳某某一起从上海回到渑池县,根据岳某某安排,刘琦在**石化公司会计孟某某办公室操作电脑开票,孟某某帮忙打印出来了50份河南**石化有限公司为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石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面价税合计56433500元,税款共计6492349.5元。后刘琦将河南**石化有限公司公户网银和法人马某某(已起诉)私人网银以及自己的银行网银以及开具好的50份石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了“周总”安排到渑池取票的两个人。
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河南省税务总局监控到**公司开票行为异常,已将**公司虚开的50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琦、同案犯岳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转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河南**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购销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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