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0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适用范围
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要求应当实行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均可采用电子单证备案。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以自愿为原则,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1.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其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纸质单证可转为电子单证,一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2.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其纸质单证也可以不转为电子单证,以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并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二)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电子单证存储位置与存放路径、纸质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出口企业备案的电子单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四)除另有规定外,备案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由出口企业存储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五)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的电子单证或纸质单证。
(六)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备案单证(包括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备案单证或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按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