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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209号
一、 违法事实(有改编)
A单位2016年2月至7月期间取得2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5份,金额合计20,149,197.50元,税额合计3,425,363.55元,价税合计23,574,561.05元。
开票方所在地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相关笔录等资料,证实上述虚开企业通过收取手续费或通过虚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
上述发票A单位已分别于2016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均为税款所属期)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共3,425,363.55元,A单位利用上述发票虚假列支营业成本20,149,197.50元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
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对A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A单位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 处理决定(有节略)
A单位取得上述20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增值税共计3,425,363.55元。
A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49,197.50元。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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