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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已证实虚开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0日内按28号公告提供相关资料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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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佛税一稽税通〔2021〕4148号(节选)2021年9月3日

 

事由: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发票代码:*)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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