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少申报缴税次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政策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二、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2日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