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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21〕Z456号 2021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经介绍认识朱某某(另案处理)后,将自己的身份证拿给朱某某,朱某某以孙某甲的名义在“重庆市政府”的APP上注册了重庆*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甲公司”)和重庆*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乙公司”),由孙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朱某某带孙某甲到建设银行开通了重庆*甲公司和重庆*乙公司的对公账户,孙某甲连同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全套证照资料出售给朱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
随后,孙某甲将其父亲孙某乙介绍给朱某某,朱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注册了重庆*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丙公司”)和重庆*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丁公司”),由孙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朱某某带孙某乙到建设银行开通了重*丙公司和重庆*丁公司的对公账户,孙某乙连同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全套证照资料出售给朱某某,从中获利1500元。
2019年9月至12月,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孙某甲注册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1062万余元,税额32万余元;利用孙某乙注册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1243余万元,税额37余万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孙某乙、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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