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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2366热线201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3期)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以后用途改变不再用于研发,应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政策鼓励企业研发的本意,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不再用于研发的,不得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购进资产并投入使用的当年开始调整,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
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3、2025年该设备出售,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2021-02-01: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问题所述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3、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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