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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税一稽罚〔2021〕1号
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L,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码:350521********3059),2017年8月10日变更为***(身份证号码:350521********4520);原财务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350481********4032);住所为清流县龙津镇*号,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2018年4月9日股东由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行业名称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建材销售。2016年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
根据2015年10月20日的福建省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清地税结〔2015〕2号、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你公司盖印签收),你公司多缴应退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主管税务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从国库退还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分两笔退还:2621290.12元、117903.91元),经对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行,账号350016473******03024)查询,你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收到该款项2739194.03元,当日账户余额2910185.00元,在2016年9月7日转账给福建**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上述退税款后未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申报,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二通〔2019〕12号), 通知你公司对上述2015年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款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补充申报,在直接、委托、留置方式无法送达后,2020年1月14日将该文书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给你公司(法人)和原财务人员,寄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2020年1月19日在清流县行政服务中心(纳税大厅)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2020年3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外网清流县网页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至今未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进行补充申报。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检查和不予配合情形,并在2016年账簿上少列已退还的土地增值税2739194.03元的收入(上述实际已退还后)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调整、而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对上述纳税事项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4798.51元,构成偷税,偷税数额684798.51元。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改正,现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即684798.5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84798.5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清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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