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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晋综改税稽处〔2021〕3号
山西搬益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9900MA0L78EU0T)
我局(所)于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5月14日对你(单位)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通过拨打你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和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主管税务机关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学府园区税务分局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你公司在税务机关未备案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但在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填写的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支行,银行账号:0909012830003869。经检查此账户账号,未查询到你公司在该行开户的信息,开户银行账户账号虚假。
3.你公司开具的发票购货方全部为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涉及出口货物,但你公司在所属期2020年10月-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五)栏中自行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12,284,219.60元,在所属期2021年1-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五)栏中自行填写出口免税销售额2,277,667.50元,分别与当期开具发票金额相同,使得当期应纳税额为0。你公司存在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具19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4,417,710.13元,税额:144,176.97元,价税合计:14,561,887.1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9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4002000111,发票号码:44352849-44352898、48960910-48960959、56506090-56506138、63215694-63215743)确定为虚开,金额:14,417,710.13元,税额:144,176.97元,价税合计:14,561,887.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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