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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4-29
湖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8%。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况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要适用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时,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近年我省资源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采取综合方式确定资源税成本利润率,并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8%。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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