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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自开业以来销货方仅一家企业,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虚开发票中间环节的嫌疑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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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舟税稽处〔2021〕10号

 

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判定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检查发现的如下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判定渐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拟、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人员办公,且你单位在工商、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已失联。

 

2.你单位自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未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20年6月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给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1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34,404,761.87元,税额17,472,612.99元)进项无法认证,增值税申报时产生欠税17,727,460.9元,至今未缴.

 

(二)根据检查发现的如下事实,判定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15份(合计开具金额308,947,116.6元、税额40,163,132.9元、价税合计349,110,249.5元).

 

1.你单位在2019年6月期间向日照市BJDC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65份(合计开具金额136,365,073.4元、税额17,727,460.9元)。上述油品销售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购货发票为2020年6月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给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1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企额134,404,761.87元,税额17,472,612.99元)因失控发票原因进项无法认证,增值税申报时产生欠税17,727,460.90元,至今未缴。且从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未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已失联,存在暴力虚开发票嫌疑。

 

2.通过对你单位自2019年4月设账以来的相关费用账户查核,未发现有运输、仓储、工资及社保等费用发生,不符合经营常规。

 

3.你单位自2019年4月设账至今,其主营业务成本发生涉及5家单位供货(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HR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Z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CY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JAK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目前均为非正常户,且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判定你单位购进油品业务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

 

4.你单位自开业以来、销货方仅一家企业为日照市BJDC化工有限公司,不符合经营常规,你单位存在虚开发票中间环节的嫌疑。

 

5.通过对你单位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账户检查,发现上述账户至今对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106,945,374.86元,与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大量购货款项未支付。同时你单位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为0元,2019年底预付账款为105,331,000元而至今再未发生相关购货业务.综上相关证据、你单位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虚假交易。

 

综合上述相关证据组合相互印证,浙江XR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虚拟、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人员办公;无运输、仓储、工资及社保等费用发生,不符合经管常规;购进油品业务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向深圳市BE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货的应付账款大量挂账未支付,而大量预付账款挂账至今再未发生相关购货业务,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虚假交易;你单位自开业以来,仅单一销货方不符合经营常规;2020年6月取得的13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34,404,761.87元,税额17,472,612.99元)因失控发票原因进项无法认证,增值税申报时产生欠税17,727,460.9元,至今未缴。且从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未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中报,且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均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速(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开具3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管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有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6月30日涉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判定你单位为走速(失联)企业.

 

(二)对你单位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对外开具的3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308,947,116.6元、税额40,163,132.9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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