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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零工经济:既要包容也需底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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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零工经济:既要包容也需底线
 
日前,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和北京字节跳动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发布《互联网时代零工经济的发展现状、社会影响及其政策建议》,报告显示,2019年零工经济对GDP总增量的贡献度为10.43%,对GDP增长率的拉动为0.64%。今年地方两会期间,零工经济也受到不少代表委员关注。
 
上午是网课讲师,下午是健身教练,晚上是网约车司机……以前,这几种完全不相关的职业很难集中到一个人身上;现在,成为身兼数职的“斜杠青年”已不是什么难事——而这,得益于近年来零工经济的发展和灵活用工平台的涌现。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零工经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不过业界普遍认为零工经济与传统的打零工、临时工等概念不同,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高效匹配劳动力供需,实现个体更灵活自由就业的一种新经济业态和新就业形态。从实践看,零工经济既有利于用工单位降低人力成本,又有利于个体更自由更充分地发挥技能与价值,更对促进社会就业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零工经济灵活就业的特点,对“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表示,现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大概有1亿人就业,零工经济也有2亿人就业,不仅要采取更多扶持政策,而且要打破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让更多新就业岗位成长起来。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和北京字节跳动公共政策研究院近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时代零工经济的发展现状、社会影响及其政策建议》报告显示,2019年零工经济对GDP总增量的贡献度为10.43%,对GDP增长率的拉动为0.64%。预计到2035年,零工经济占GDP比重将达到6.82%。不过,相较于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涉税政策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跟进。
 
零工经济推动就业模式从“公司+雇员”向“平台+个人”转变,但也由此带来平台与个人劳动关系的模糊性,进而产生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上海市税务部门一位对零工经济涉税问题有深入研究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看,零工就业者大致有三种认定方式:被雇用者、临时劳务提供者、从平台分包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每一种认定方式将面临完全不同的政策适用情况。
 
实践中,有的地方将零工经济的就业形态视同劳务外包,认为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征收个税;有的地方视同临时生产经营,认为应该征收相应增值税和个税;还有的地方推动零工就业者向个体工商户转化,认为可以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体在平台上的劳动行为,具体情形也较为复杂——有的个体是基于兴趣等原因在平台上偶尔工作,有的个体则是长期性、持续性通过平台取得收入,而哪些情况的零工就业者适合视为个体经营者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人员的增值税免税判断标准应当按次还是按月等,实操中存在不同理解。对此,财税部门应深入研究零工经济的发展情况和行业内部不同就业形式的特点,系统性梳理其中的政策适用难题,在此基础上秉持包容鼓励、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降低税负和遵从成本等角度完善税制设计,为零工经济的持续蓬勃发展注入确定性力量。
 
罗格研究院院长彭启蕾在新经济、新业态涉税问题上有多年研究。她告诉记者,实践中,由于灵活就业者很少能够给平台提供发票,而没有发票,平台支付给灵活就业者的费用要想作为成本合规处理,就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这会带来成本增加。在此情况下,一些为灵活用工平台提供发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应运而生,但随之出现的发票虚开和洗钱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值得高度关注。“新业态的成长发展固然需要包容宽松的监管环境,但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应该及时进行打击。”彭启蕾说。
 
新经济、新业态有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独特特点,这在客观上使得现行政策和治理模式会存在不适用和不适应的地方。彭启蕾表示,在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在政策上给予行业更宽松发展环境的前提下,有必要加强对零工经济信息化特点的前瞻性研究,针对交易信息的隐蔽性、不对称性等特点,在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手段方面做好统筹考量。“解决互联网问题最有效的方式,还是互联网手段。”彭启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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