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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1〕27号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1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1〕15号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1日对你(单位)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4-6月取得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284523.60元,合计税额898369元,价税合计6182892.60元)已被浙江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56份发票已于2016年4月申报抵扣731306.38元、2016年6月申报抵扣167062.62元。成本已结转,至今没有调整。
造成少缴2016年增值税898369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63945.62元。
二、 处理决定
1、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合计898369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7年5月进项税额转出,不再追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70817.85元;
2、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63945.62元;
3、对上述少缴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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