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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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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现就免征2021年及以后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一)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三)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纳税人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纳税人也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享受免征。
 
11月1-10日,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
 
(二)申请资料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申请免税当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2.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种情形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三)核准程序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房土两税免税申请的办理机关。
 
11月征期时,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纳税人可根据初核意见享受房产税免征,后期以县级人民政府的核准意见为准。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次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应补充提供上一年度疫情期间的财务报表,并就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对免征税款进行最终认定。
 
经核准或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
 
四、适用期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附件: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2020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免税期限为2020年2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现应急指挥部尚未撤销,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政策继续施行,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免征房土两税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与川办发〔202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申请条件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总额栏的金额。
 
经营亏损,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栏金额为负值,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利润总额栏金额为负值。
 
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指自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均出现经营亏损。
 
(三)关于办理流程
 
根据我省规定,房土两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1-20日、11月1-20日分两次缴纳。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无需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也可选择不先行申报享受,而在11月征期时一并提交免税申请;纳税人5月征期时不符合免税申请条件,在11月征期时又达到免税申请条件的,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
 
5月征期时已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和11月征期时申请享受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1月1-10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申请及有关资料。鉴于11月10日前,纳税人全年财务报表尚未编制,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期间根据应急指挥部是否撤销,分为1月至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或1-10月。
 
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一种情形的,是指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的,是指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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