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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与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区别
1.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高温作业岗位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区别
高温作业岗位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202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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