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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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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晰征纳权责,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
 
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五、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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