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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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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1年3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7日 


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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