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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财执法〔2021〕9号
日期:2021- 03- 09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19〕14-2号),省财政厅检查组从2019年6月26日起,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浙江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药业)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
Y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
1.Y药业与浙江C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Y药业与C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C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万里综合楼8楼)。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财政部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2019年6月4日 来源:监督检查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2019年度财政督查检查计划,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共同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抽取现场邀请财政部机关纪委、条法司等相关司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管理司、价格招采司、规财法规司、人事司等单位参加并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费用真实性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二)成本真实性
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三)收入的真实性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四)其他
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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