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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助力13条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汇编之医养健康产业
发布时间: : 2021-03-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自产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②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③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3)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4.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药用植物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药用植物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2)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第一条第(七)项
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为居民企业。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3)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4)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5)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6)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6.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医药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仅指医药制造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条。
7.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8.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优惠内容】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9.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优惠内容】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10.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优惠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11.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享受条件】
(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优惠。
(2)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3)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2.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养老院.
【优惠内容】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13.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医院。
【优惠内容】
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
14.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1)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2)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15.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①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②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③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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