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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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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 : 2021-03-2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决定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了解相关政策,现梳理如下。

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序号 文件名称 政策摘要 政策原执行期限 延长执行期限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4 号)
企业在2018/1/1至2020/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018/1/1至2020/12/31 2023/12/31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至2020/12/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018/1/1至2020/12/31 2023/12/31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 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91 号) 自2018/9/1至2020/12/3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018/9/1至2020/12/31 2023/12/31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自2018/1/1至2018/4/30,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5/1至2020/12/31,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018/1/1至2020/12/31 2023/12/31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 号) 自2018/1/1起至2020/12/3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8/1/1起至2020/12/31 2023/12/31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自2018/7/1至2020/12/31,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8/7/1至2020/12/31 2023/12/31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自2019/1/1至2020/12/3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019/1/1至2020/12/31 2023/12/31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自2019/1/1至2020/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度起,第一/至第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1/1至2020/12/31 2023/12/31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3 号) 自2019/1/1至2020/12/31,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9/1/1至2020/12/31 2023/12/31
10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 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1 号) 自2019/1/1至2020/12/31,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019/1/1至2020/12/31 2023/12/31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 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88 号) 自2018/1/1起至2023/12/31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1/1起至2020/12/31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9/1/1起至2020/12/31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政策摘要 2023/12/31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 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 号) 自2019/2/1至2020/12/3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9/2/1至2020/12/3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2/1至2020/12/31 2023/12/31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 号) 自2017/12/1至2019/12/3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自2018/1/1至2020/12/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详见政策摘要 2023/12/31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
    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21 号)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3/13起施行 2023/12/31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 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自2018/4/1至2021/3/31,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2018/4/1至2021/3/31 2023/12/31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69 号) 自2018/7/1至2021/6/30,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18/7/1至2021/6/30 2023/12/31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自2019/1/1至2020/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1/1至2020/12/31,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见政策摘要 2023供暖期结束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2018/1/1至2020/12/31 2025/12/31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3/1/1/至2020/12/31 2025/12/31
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 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2016/1/1至2020/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 号)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2016/1/1至2020/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 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规定 2016/1/1至2020/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 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 号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规定 2019/1/1至2020/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2014/1/1至2018/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 关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2014/1/1至2018/12/31 到期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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