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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
引言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了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让纳税人掌握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充分运用好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顺利完成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20年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六类简要介绍如下:
一、年度申报修订
二、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三、集成电路
四、区域优惠
五、捐赠支出
六、政策延续
七、热点问题
一、年度申报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根据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
二是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二)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三)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四)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五)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六)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
(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
(八)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
(九)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
三是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
(十一)《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一)政策要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5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及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二)案例解析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医用产品,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该公司转产生产防疫口罩,2020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包,成本价8元/包。2020年5月A公司将自产的2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并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所耗用原材料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额2万元。12月通过市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现金50万元,上年度结转可在本年度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该公司如何填报季度、年度申报表?
一、季度申报(一季度)
(一)会计处理: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206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注:20000X8+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26000
贷:营业外支出
(二)税务处理:
1.季度申报税务处理(二季度)
疫情防控捐赠支出需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3行附列资料中反映,该行不参加计算。
[注]:如果填报2021年度季度申报则应A200000“附报事项”勾选“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
二、季度申报(四季度)
(一)会计处理:
通过市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5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银行存款 50
(二)税务处理:
税收上无需进行处理。
三、2020年度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调增20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8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2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二)A105070申报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填报:
1.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该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实物捐赠,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即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实物捐赠视同销售后的税收金额20(20.6-2.6+2)万元。
2.限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限额=500X12%=60万元,上年结转可在本年度扣除30万元,本年通过市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50万元,根据财税(2018)15号规定,应先扣除上年结转30万元,限额内剩余30万元可扣除本年30万元,余下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如下:
(三)A105000表的填报
1.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30行“(十七)其他”行次: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2.填报《纳税调整明细表》17行“(五)捐赠支出"行次:将A105070表第11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A105000表第17行第1列;将A105070表第11行第4列“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表第17行第2列;将A105070表第11行第5列“纳税调增金额"填入A105000表第17行第3列;将A105070表第11行第6列“纳税调减金额“填入A105000表第17行第4列。
(三)注意事项
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集成电路
(一)政策要点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020年1月1日起:
一、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经营期在15年以上: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对于按企业享受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项目享受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二、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四、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
1.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符合新规,也可按新规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新规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二)案例解析
D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企业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为获利的第6年,根据新政策,可以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企业十免"(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25万元(500X25%),按照“企业十免”新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25万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注意事项:
1.新增十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区域优惠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财税〔2020〕31号)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一、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7月13日财税〔2020〕38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财税(2020)61号)
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财税〔2020)63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五、捐赠支出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4月9日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原则
(一)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以下社会组织:
1.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
2.已被取消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资格的。
(二)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由民政部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二、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 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四)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三种类型
(一)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2.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3.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5.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二) 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2.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3.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三) 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1.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2.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其他
1.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2.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3.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 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策延续
(一)政策要点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一、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案例解析
A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其中:15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2020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万元。2019年度结转到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100万元,该公司2020年汇算清缴如何填报申报表?
1.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税务处理:
2020年准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8000X15%=1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金额500万元,其中15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A公司本年实际发生与上年结转金额合计数,小于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准予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如下: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注意事项
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基数与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一致,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②货物、资产、劳务用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调整。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1号明确:在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说明中增加,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即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的金额需要同步调整相关用途支出金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4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其他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以下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①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这不是一项阶段性政策,而是一项制度性安排。
七、热点问题
(一)扶贫捐赠
问题1,企业在2020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20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X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0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2.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问题3.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问题4.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问题5.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X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X12%)。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X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问题6.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指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疫情防控
问题1.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巳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题4.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问题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问题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问题8.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问题9.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是否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11.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题1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问题13.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因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14.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问题15.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有关情况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享受该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因此,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问题16.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第42行仅限于填报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金额。二是企业凡是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且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均应按规定填报第42行。三是在填报第42行时,应遵循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年度累计情况的基本规则,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的本年累计全额扣除金额。
问题17.能否举例说明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例】甲企业为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0年2月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捐赠现金100万元。此外,无其他捐赠支出。
【解析】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预缴申报,2020年4月纳税申报时,计算1季度符合条件的捐赠额为100万元,该金额应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填报示例如下:
2020年7月纳税申报时,计算上半年符合条件的捐赠额仍为100万元,该金额应继续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填报示例如下:
问题18.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75%扣除?
定点医院发生的与疫情相关的支出,如属于研发费用范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不属于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研发费用、残疾人员工资)的,暂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问题19.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20.新冠核駿检测费用是在管理费用列支还是在福利费列支?
2020年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企业因复工复产各地出台政策要求员工出差需要核酸检测,请问这笔费用是在管理费用列支还是在福利费列支?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此可见,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福利费科目中核算。同时出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或者是职工出差的需要,该笔费用也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进行核算。
问题21.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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