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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区域〔2021〕25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推动我省现代特色产业转型升级,确保企业能够更大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若干措施》(陕发〔2020〕16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后,将仍存在争议的事项交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开展判定工作。
二、市级税务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采取有效方式,提出判定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市级税务机关根据会议纪要出具判定结果,并将判定结果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判定工作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针对可能存在的西部不同省份(涉及我省)、省内不同地市的争议事项,经市级相关部门判定后仍存在争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判定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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