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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1-02-03 信息来源: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处(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现将四川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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