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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次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统一简并江门市蓬江区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次数(仅限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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