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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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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

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推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奋力朝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执行联动机制,协助税务机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和纳税服务水平,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协商一致,决定进一步加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联动原则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开展协同联动工作,应当依法履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积极配合。对于协同联动工作范围问题,坚持明确事项先行推出,暂不确定事项实行梯次会商原则;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执法事项,坚持依法执行、依法治税,坚持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顺利开展;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条 税收查询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通过线上方式向税务机关推送协助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人)及相关不动产的涉税信息。纳税人所在地(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的税源登记、纳税申报时提交的或税务机关税收检查时获取的银行账号等资料以及欠缴税费、退税(包括退税账户、退税金额、退税时间)等情况。

第三条 定向询价】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置不动产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税务机关发起定向询价。定向询价原则上应通过线上方式发起,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精准共享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相关数据。定向询价需提供的信息内容有:执行案号、案件承办人、被执行人以及拍品标的房产地址、房屋用途、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拍卖面积、总楼层、所在楼层、自建房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接收到《定向询价函》后将自动向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不动产在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供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目前可询价的不动产包括:不动产产权证件齐全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土地有使用权证且地上建筑有所有权证的工业用房及宅基地用途自建房。后续可询价的不动产范围将在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升级完成后予以扩充。税务机关提供的定向询价均是房地一体的最低计税价格,不接受单纯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询价。

第四条【协助征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置不动产(此处不动产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不动产,不包括暂时不具备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的无证不动产)时,应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款。

(一)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动产变价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各类业务场景的税费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人民法院可通过拍卖、变卖公告等形式将相关税费政策公示告知竞买人。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处置不动产环节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在拍卖公告中载明由被执行人、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可以依照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被执行人(纳税人)应负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应承担契税及印花税。

(三)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分类分批分地区稳中有序推进在处置公告由约定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模式向被执行人、买受人各自承担模式转变。鉴于长期司法拍卖实践,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做好过渡期间的配合、解释工作。

(四)人民法院在处置不动产后、处置款分配前,应及时将该不动产处置的相关信息通过线上方式共享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在被执行人(纳税人)未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前,其所欠税费原则上由税务机关依法自行征收。被执行人(纳税人)进入执行程序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在执行程序中,税费受偿顺序如下:

 1.被执行人在本次不动产处置中应承担的法定税费由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从处置价款中划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欠税情况,但税务机关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第五条个案协作】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向被执行人(纳税人)退税,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函后,应在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退税账户后,再将所退税款划入退税账户。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在处置公告载明税款负担方式及有关风险。处置公告载明由买受人、被执行人各自负担相应法定税款的,人民法院在不动产处置成功后应通过线上方式及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纳税人)在本次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通过线上方式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函》。人民法院根据《协助执行函》从处置价款中划扣至对应的国库帐户,无法全额付清的,应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应及时为被执行人(纳税人)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反馈给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纳税人)。

(三)被执行人(纳税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税费金额提出异议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税费受偿顺序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办理有关退税事宜,并将退税相关证明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六条电子文书】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在涉不动产执行联动中通过线上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函件等。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联络机制】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为执行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联动机制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联动事宜的沟通、协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判会商,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担任联络负责人、联络经办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工作。

第八条技术支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原则上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线上共享与交换,逐步实现各类联动信息及事项线上推送、自动查询、自动反馈,提升执行联动信息化水平、反馈工作效率。

在未建立网络对接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建立便捷的联动对接机制,通过粤政易等平台发送、接收相关函件,以实现查询事项、反馈事项快速流转。具体工作事项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税务机关对接,必要时可报请市法院、市税务局统筹协调。人民法院或税务机关发出的函件(均应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方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需延长回复时间,应向联系人反馈情况,并明确具体回复时间。定向询价函及复函可由人民法院、税务机构联动经办人负责收发,不动产成交告知函、税务机关征税协助执行函可由人民法院承办人与税务机关联动经办人对接。

因执行案件特殊情况或受外地法院委托等需要,人民法院可继续线下查询或询价,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线下发函。

第九条保密规定实现网络技术对接,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杜绝超权限操作。严格遵守执行联动工作事项的保密要求,确保信息数据安全,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其他单位或人员公开或透漏信息如发现泄密事件,由各单位追究泄密人员责任,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十条 【生效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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