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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 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 号)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关于回复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业务及完税问题的函》(南税便函〔2020〕292 号)等文件精神,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在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中,可以通过申报日期超出法定申报日期判断是否属于逾期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法定申报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代缴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二、本通知适用于限购区域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网签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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