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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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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保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21年2月10日前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克拉玛依区残联电话6237606;独山子区残联电话0992-3866250;白碱滩区残联电话6981824;乌尔禾区残联电话6963799;克拉玛依市残联电话6611536)。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审核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用人单位填报信息要真实完整。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残保金按季申报,按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季申报时,填写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六、减免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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