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贺政规〔2020〕1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1-05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贺政规〔2020〕1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规范示范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为示范区鼓励类产业的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研人才、其他专业人才,以及从事鼓励类行业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财政奖励。其中:
 
(一)纳税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的,按100%给予财政奖励;
 
(二)纳税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4.4万-30万元人民币(含14.4万元)之间的,按80%给予财政奖励;
 
(三)纳税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14.4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之间的,按60%给予财政奖励;
 
(四)在示范区工作的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示范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每年奖励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纳税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贺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贺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贺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在申请财政奖励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二)外国国籍人士。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九条 财政奖励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奖励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财政奖励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奖励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日受理。符合奖励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奖励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奖励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财政奖励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由申请人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开具);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贺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等材料复印件;
 
(四)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或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奖励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科技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形成正式财政奖励名单。奖励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市财政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下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拨付。涉及县(区)的奖励资金由本县(区)参照市本级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奖励,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请我市财政奖励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即税款基数所属年度从2021年开始。申请人申请奖励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印发
 
关于《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联合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3月28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为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财税金融、产业平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特别在强化人才科技支撑方面,大力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明确对示范区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港澳及其他外籍人才等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程度的财政奖励。为加快“双招双引”,确保政策红利能够落地落实,增强对高端人才来示范区创新创业的吸引力和支撑力,结合示范区实际,市委组织部联合市人社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号);
(三)中共贺州市委员会、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贺发〔2016〕3号);
(四)中共贺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改革发〔2020〕4号);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贺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贺人才通字〔2020〕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5章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即第一条至第四条,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不同类别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具体范围标准,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在贺州工作的、非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设置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80%、100%三个奖励等次。第二种类型为在贺州工作的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即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贺州市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人才条件,需要纳税年度在示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办理程序”,即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需报送材料、受理审核部门分工、奖励发放方式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奖励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监督管理”,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即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税款基数所属年度从2021年开始。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