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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问:企业2020年享受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2020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请问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1日-20日),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问: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申报期吗?
答:是的,即2021年1月1日-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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