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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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