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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雅安市财政局2018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现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二、删除第四条。
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8年
7月5日修订)
2.政策解读
3.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2010年第1号(2018年7月5日修订)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特此公告。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0年10月9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2号)及修改后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删除。
二、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业务需要,研究制定新机构挂牌后需要立即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2018年第5号)属新机构挂牌后需立即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和雅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精神,根据总局、省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删除。
二、制定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办〔201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2号)及修改后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目前正在执行,该公告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授权制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修改情况,将雅安市地税局、雅安市财政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关于实施时间的表述修改为“本公告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时间施行”。
《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该市局文件无权对省局文件进行废止,因此,应将该条款内容予以删除。
修改后的文件不违反合法性、合规性及公平竞争性相关规定。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涉及机构改革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问题的口径(一)》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本次涉及机构改革的文件因时间紧急,可不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2018年第 号)删除了《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内容,并对该公告实施时间的表述进行修改,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实体条款未进行修改,因此,不再公开征求意见。
五、施行日期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业务需要,研究制定新机构挂牌后需要立即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
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业务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2018年第5号)属新机构挂牌后需立即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拟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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