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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订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明确了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了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的,各盟市税务机关对转让旧房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暂在1——2%的幅度内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规定,对我市范围内转让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评估报告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按照2%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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