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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处理税务及信用修复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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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管理人处理税务及信用修复 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6
 
 
为规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相关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破产企业有关税务及信用修复的各项举措,确保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稳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和管理人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申请权。
 
第二条 非税务机关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申报税收债权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税务机关参与程序和行使权利的必要前提。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税务机关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税务机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税款债权的种类、性质、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税收债权劣后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可以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破产费用中;因继续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可以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共益债务中。前述“新生税收”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五条 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指定回复期限。税务机关进行复查后,管理人根据税务机关撤回、变更申报债权种类、性质、金额的行为或者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计算方法和征收依据的行为作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税款债权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税款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为,要求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决定并送达税款债权人。
 
第七条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若破产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税费申报义务。在破产清算及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社保申报义务,企业员工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八条 债务人缴纳前述第四条规定的“新生税收”后,管理人应当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出具相应票据。若税务机关以债务人未清偿原申报税收债权为由拒绝出具票据的,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通知书并送达税务机关。
 
第九条 破产企业符合以下税收优惠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四)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时不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企业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清算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便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并结清其应纳所得税。
 
第十条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代表破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该破产企业的税务信息。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经过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并被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协助办理注销登记的函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向该破产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申报和注销税务登记。
 
重整企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税收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协助核销未清偿税收债权的函等法律文书向该重整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未清偿税收债权。
 
第十二条 管理人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时,若该财产为不动产的,可以地税二手房评价系统查询评估信息确定拍卖保留价(即起拍价),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查询相关财产在地税二手房评价系统内评估信息及相关税费计算方法、政策依据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人民法院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中心支行送达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及相关函件,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中心支行将及时转发各债权人银行,要求各债权人银行依据征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征信系统中对重整企业的偿还债务信息进行变更,以修复原企业的失信记录。
 
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后,债权人银行仍未在征信系统中对重整企业的偿还债务信息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中心支行书面申请跟进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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