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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11-26
问题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
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年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30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题中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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