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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设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思普瑞公司严格按约保质保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就应付思普瑞公司涉案账款委托案外人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询证函—函证余额”一份,载明: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6386752.49元。上述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上述金额与贵公司账目相符,烦请在本函下端“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差异(部分或所有),请在下端“上述金额不符”处盖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委托审计方在本审计函下端“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予以签章,思普瑞公司也在该处盖章确认。因此该审计询证函—函证余额,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在该函证中还记载“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一节,因该审计函反映了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付思普瑞公司账款的客观真实性,思普瑞公司催款当然应以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现双方约定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照具体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现思普瑞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设计项目已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将款项支付给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此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思普瑞公司主张5449918.1元一节,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思普瑞公司账款6386752.49元,2018年仅支付了936834.39元,现下欠思普瑞公司5449918.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思普瑞公司主张欠付剩余设计费5449918.1元的主要证据是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发出的询证函。询证函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文件。询证函的目的为复核账目,其所载账目内容是依据被审计单位原始会计凭证形成,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析,首先询证函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询证函上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思普瑞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印章,说明双方对于询证函的内容认可。其次审计单位是根据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原始账目凭证制作的询证函,但是询证函记载内容是应付账款6386752.49元,并未记载该应付账款包含暂估应付工程款和结算的应付工程款。......基于上述分析,尽管询证函上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并无充分相反证据否认询证函的效力,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账目记录抗辩询证函的效力尚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询证函所记载的应付款数额即为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欠付思普瑞公司的实际费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案涉《询证函》能否作为思普瑞公司主张应付款的依据。经查,双方因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合作事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设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思普瑞公司已就协议约定内容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现依据《询证函》主张工程款。案涉《询证函》是申请人委托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审核账时,向思普瑞公司征询该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应付思普瑞公司的应付金额。在该询证函上明确包含有“上述金额证明无误”一栏及“上述金额不符”一栏,在后一栏中还包含有如下陈述内容:确认上述贵公司账簿金额与本公司账目不符,差额及明细见本函背面。思普瑞公司在“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盖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亦在该处盖章,应认定为双方对于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付思普瑞公司6386752.49元这一事实是确认的。现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再审称,《询证函》记载金额有一部分为暂估金额,但案涉《询证函》对应付金额并无特殊备注,且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己公司的内部账目记载凭证,并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进而抗辩《询证函》效力。关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交的“关于《2015年甘南二分公司派驻人员产值划分》的确认单”,经查,该确认单记载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询证函》是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进行确认,应认定为审计时已对确认单记载账目进行了审计,故对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不予认可。据上,原审认定《询证函》所记载应付款数额即为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欠付思普瑞公司的实际费用并无不当。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c0fa22648fb4aec8d90aaf5015ebc88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e39f4747a684d3a8dcfac71014b6a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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