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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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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设计合... 发布日期:2019-11-06 浏览:40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4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月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乐,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量,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瑞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思普瑞公司除1318086.79元以外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思普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双方当事人合作的总金额和满某某双方约定付款条件,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各部门审核和思普瑞公司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主单位付款到账。遗漏《合作框架协议书》费用支付办法第3项“分包业务收支纳入公司财务管理,资金应先收后支付”,遗漏《设计合作协议》第五条,对结算付款条件未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思普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无相关证据支持,亦未当庭向双方核实。思普瑞公司至今未向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书面提出付款申请,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协助思普瑞公司完成全部设计费催收工作等先履行义务。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仅是对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且特别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一审判决认定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委托审计方在本函下端“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予以签章明显错误,该询证函中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并未在此处签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合作台账及银行进账单证明截至一审庭审终结前业主单位尚未付清设计费尾款。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作出了“驳回原告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但该“其余诉讼请求”在诉状、庭审笔录及判决中却均无记载,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在思普瑞公司一审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亦未征询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是否需要举证或答辩期限。本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合作总金额、应付款金额争议较大,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思普瑞公司已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质证时滥用释明权,引导思普瑞公司代理人不诚信地否认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会计档案。一审法庭应思普瑞公司申请向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核实涉案询证函复印件真伪,但未宣读思普瑞公司申请,核实流于表面形式,未查明应付账款具体构成,对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当庭提出的申请法院向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核实该询证函应付账款二级科目是否包含暂估款,是否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交的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相同的调查核实请求未予调查,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思普瑞公司答辩称,思普瑞公司人起诉560余万元,一审法院仅支持540余万元,驳回了部分请求。虽然一审法院采用了简易程序,但整个审判程序均依法进行,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的举证质证、答辩、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整个判决合法合规。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本应诚实守信、依法依约履行协议、支付相应合同对价。但从整个诉讼程序看,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从一开始就在滥用诉权,拖延向思普瑞公司付款。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强调有部分款项未收回、思普瑞公司没有向其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没有向其开具发票等,故付款条件不成就。思普瑞公司认为在双方诚信的情况下,工程业主方付款金额到账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会告知思普瑞公司。双方约定好付款时间和金额,然后思普瑞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开具发票,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勘察设计款项。但2017年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已不讲诚信、不与思普瑞公司沟通付款时间和金额。思普瑞公司单方提交书面申请、开具发票,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不会给予任何答复。先开票再付款根本不是双方合作的初衷,也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根据双方沟通好的付款内容,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收到思普瑞公司付款申请及发票,但至今仍有1318086.79元未支付,可见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未付款,不是思普瑞公司的书面申请和开票问题。《合作框架协议》《设计合作协议》均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约定付款前,思普瑞公司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开具发票。协议中只约定结算时思普瑞公司应向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开具发票。此约定的理解是勘察设计工程结束后,思普瑞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收到款项时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不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收到书面付款申请及发票后才有义务付款。思普瑞公司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处承包的勘察、设计工程,整个工程均以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思普瑞公司与工程业主方没有合同关系。思普瑞公司向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指定的业主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从公平角度讲,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接受勘察、设计成果后,就应立刻向思普瑞公司支付合同相应对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思普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思普瑞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5449918.1元及利息(以544991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思普瑞公司的前身为陕西思普瑞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双方因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合作事宜,双方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开展合作达成一致。业务范围:甲方(下同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指定项目或区域的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合作方式:甲方对外承揽项目,并负责商务方面的全部事宜,同时委托乙方负责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及出版等全部工作。甲方在工程设计任务评审前委托乙方,必要时乙方工程负责人参加设计评审。乙方一旦承担甲方委 托的工程勘察设计配合任务后,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在合作项目方面的评审及检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文件如不满某某设计要求或出现出版差错,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并保证时间要求。乙方在勘察设计、会审、设计交底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除应及时委派设计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设计合同签订、设计费的催收工作。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设计模板、设计文件相关资料擅自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甲乙双方合作范围外的项目中,如发生以上泄露情况,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授权乙方代维天水移动、临夏移动、甘南移动市场。费用支付办法:乙方的分包费用结算前由市场部、技术部、工程项目经理(办事处)对分包工作量、单价、季度考评数、有无上级年度例行设计质量检查扣款、是否在公司出版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合同的要求及分包进行款项结算。乙方在分包费结算时应书面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具体交易细节,双方还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签订了《设计合作协议》。约定:由思普瑞公司为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的项目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等辅助设计工作。在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照具体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日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2017年5月思普瑞公司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2017年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委托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向思普瑞公司的应付款项进行审计,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6386752.49元。另查,2018年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思普瑞公司936834.39元,现下欠思普瑞公司5449918.1元至今未付。庭审中,思普瑞公司当庭提供2018年7月11日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工作人员郭红军给思普瑞公司工作人员师乐微信转发的天水、甘南到账统计表一份,证明建设单位(业主)截至2018年7月已向甲方付款1400余元。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对此表示该统计表属实,但发来的统计表让思普瑞公司核定业务,并非付款凭证。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抗辩称,双方合作发生款项1200万元,并非系1400余万元,坚持认为满某某付款条件的应当是1318086.79元,剩余款项未满某某付款条件。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称其统计思普瑞公司的总工作量为7577224.19元,建设单位到账金额为11303856.33元,分配至思普瑞公司分包工程量项下为7261559.4元,其陆续付款3422405.76元,仅剩3839153.64元未付。对此思普瑞公司认可已付3422405.76元(其中2017年前付款2485571.37元,2018年付款936834.39元)属实,但否认其完成总工程量7577224.19元、业主单位到账金额为11303856.33元、分配至思普瑞公司分包工程量项下为7261559.4元的事实。思普瑞公司坚持认为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应付款项进行审计,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6386752.49元,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应按照审计结果进行付款。对此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经庭审调解,双方分歧较大。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设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思普瑞公司严格按约保质保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就应付思普瑞公司涉案账款委托案外人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询证函—函证余额”一份,载明: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6386752.49元。上述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上述金额与贵公司账目相符,烦请在本函下端“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差异(部分或所有),请在下端“上述金额不符”处盖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作为委托审计方在本审计函下端“上述金额证明无误”处予以签章,思普瑞公司也在该处盖章确认。因此该审计询证函—函证余额,客观真实,依法予以认定。在该函证中还记载“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一节,因该审计函反映了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付思普瑞公司账款的客观真实性,思普瑞公司催款当然应以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现双方约定建设单位已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条件下,甲方应按照具体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现思普瑞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设计项目已验收合格,且建设单位已将款项支付给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此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思普瑞公司主张5449918.1元一节,因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付思普瑞公司账款6386752.49元,2018年仅支付了936834.39元,现下欠思普瑞公司5449918.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思普瑞公司向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主张利息(以544991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一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抗辩称,无合同和事实依据,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款项5449918.1元及利息(以544991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51060元,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思普瑞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交了思普瑞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其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与思普瑞公司代理人陈茜律师通话录音、2017年12月31日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往来账(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子科目)账簿记录(电子账截屏)、思普瑞公司员工师乐与其公司员工凌晨QQ聊天记录、思普瑞公司员工师乐与其公司员工郭红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对应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汇总,用以证明来源于会计账簿的询证函数据系暂估、结算两项合计,询证函数据存在暂估项,不应作为本案结算应付款金额,一审判决按照询证函金额付款错误。思普瑞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另查明,二审中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单方制作应付账款2017年底账面数据显示应付账款–暂估4381710.5元,应付账款–结算2005041.99元,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6386752.4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询证函能否作为思普瑞公司主张应付款的依据。
 
本院认为,思普瑞公司主张欠付剩余设计费5449918.1元的主要证据是德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发出的询证函。询证函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文件。询证函的目的为复核账目,其所载账目内容是依据被审计单位原始会计凭证形成,能够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案中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了其单方制作的应付账款统计表,并认为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6386752.49元包括暂估应付工程款4381710.5元,应付工程款–结算款2005041.99元两部分,其中暂估应付工程款4381710.5元并未最终结算确认。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析,首先询证函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询证函上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思普瑞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印章,说明双方对于询证函的内容认可。其次审计单位是根据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原始账目凭证制作的询证函,但是询证函记载内容是应付账款6386752.49元,并未记载该应付账款包含暂估应付工程款和结算的应付工程款。最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一审中自认还有3839153.64元未付,满某某付款条件的应当是1318086.79元,而这些数字与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所称的账面余额6386752.49元包括暂估应付工程款4381710.5元,应付工程款–结算款2005041.99元无法对应,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亦无合理解释。基于上述分析,尽管询证函上注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是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并无充分相反证据否认询证函的效力,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仅凭其单方制作的账目记录抗辩询证函的效力尚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询证函所记载的应付款数额即为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欠付思普瑞公司的实际费用。
 
综上所述,中国通信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93元,由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靖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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