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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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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协作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应用。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个体工商户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或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

统中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相结合的方式,最高不超过100分。纳税人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发生上述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情形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和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中新设立个体工商户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内容和具体扣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一)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
(二)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
(三)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四)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M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定额在起征点(含)以下、评价年度内未缴纳其他税款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自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累计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累计停业时间超6个月(含)的。
本条第三款中提到的非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外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采取虚假停业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
(十一)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
(十二)同一纳税年度内,经举报存在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或者经举报存在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且金额累计达3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属实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省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个体工商户(包括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列入非正常户等特定失信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规定即时办理;
(三)手续齐全的,可单次领取半年的普通发票用量;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可申请“银税互动”贷款;
(六)对于办理出口退税等限时办结业务的,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
(七)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采取无风险不予检查的评估稽查原则;
(九)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十)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二)符合条件的B级纳税人可申请“银税互动”贷款;
(三)符合条件的B级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五)对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六)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向社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四)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方式、修复范围及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基本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人员信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营业税XX元,…)
评价年度之前优良信用记录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本部门A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评价年度之前不良信用记录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本部门D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指标类别(一级) 指标类别(二级) 指标名称(三级) 扣分标准(除特殊说明,均为减分) 直接判级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
30日内纠正 30日后本年纠正 30日后次年纠正
11.涉税申报信息 1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它的加4分 2分 1分
1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它的加4分 2分 1分
110103.应报送,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3分   2.4分 1.2分 0.6分
1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累计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   不能评为A级      
1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不能评为A级      
110106.增值税定期定额户主动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未开票部分销售收入,且申报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加分) 3分(加分),限加6分        
110107.申报销售额小于当期发票开具金额或者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进行自主申报(按次) 5分        
110108.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5分        
1102.增值税抄报税 110201.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5分        
1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110301.未按规定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按次计算) 3分        
11030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次计算) 3分        
110303.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3分   2.4分 1.2分 0.6分
110304.从事出口业务,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11分        
110305.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11分        
1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 11040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直接判D级      
1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110501.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3分   2.4分 1.2分 0.6分
110502.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5分   4分 2分 1分
110503.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按次计算) 3分        
110504.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 11分        
12.税(费)款缴纳信息 1201.欠缴税(费)款次数 1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它的加4分 2分 1分
1202.欠缴税款金额 1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仍存在未缴纳税款1万元以上的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1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仍存在未缴纳税款1万元以下(含)的 3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它的加2.4分 1.2分 0.6分
1203.代扣代缴 1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11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它的加8.8分 4.4分 2.2分
1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 3分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它的加2.4分 1.2分 0.6分
1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1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1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5分        
1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5分        
1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计算) 3分        
1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次计算) 3分        
1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 3分        
1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按次计算) 3分        
1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按次计算) 3分        
1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3分        
1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11分        
1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直接判D级      
1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直接判D级      
1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直接判D级      
1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直接判D级      
1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直接判D级      
130115.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直接判D级      
130116.同一纳税年度内,经举报存在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或者经举报存在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违法行为且金额累计达3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属实的;   直接判D级      
130117.12345、12366热线等公开服务投诉平台有拒开发票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处罚的(按次计算) 3分        
1302.税控器具安装、使用、保管 1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11分        
130202.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1分        
130203.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3分        
14.登记与账簿信息 1401.税务登记 140101.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直接判D级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40102.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直接判D级 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40103.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直接判D级 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40104.采取虚假停复业,逃避纳税义务的   直接判D级      
140105.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5分        
140106.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累计停业时间超6个月(含)的   不能评为A级      
1402.账簿与凭证 1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11分        
140202.增值税查账征收且财务制度未备案的 11分        
1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1501.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 150101.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含),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5分        
150102.纳税评估信息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1分        
150103.纳税评估信息_无补税,存在罚款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5分        
150104.纳税评估信息_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直接判D级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150105.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11分        
16.税务稽查信息 1601.涉嫌犯罪 16010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直接判D级      
1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直接判D级      
1602.涉税违法被行政处罚 16020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直接判D级      
16020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直接判D级      
160203.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的 转人工指标   直接判D级      
1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1603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直接判D级      
160302.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含),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5分        
1603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11分        
160304.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_无补税,存在罚款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5分        
160305.稽查信息_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直接判D级      
1604.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执法 160401.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11分        
17.外部评价信息 1701.银行信息 17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11分   8.8分 4.4分 2.2分
1702.欠税信息 170201.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11分        
1703.进口货物 170301.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11分        
18.信用规则信息 1801.登记及经营情况 180101.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最高M级      
180102.税务登记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且不存在《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行为的   最高M级      
180103.实行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定额在起征点(含)以下、评价年度内未缴纳其他税款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不能评为A级      
1802.信用评价信息 180201.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两年   直接判D级      
180202.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第三年不能评为A   不能评为A级      
180203.对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11分        
180204.关联D第二年度重新评价,但不能评为A级   不能评为A级      
180205.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   起评分100分      
1803.不参评情形 18030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不参评      
18030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不参评      
18030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不参评      
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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