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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广安市统计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园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广安市统计局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17日
广安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用于直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总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是指市级财政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奖励性后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类别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未被各级各部门通报过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第四条 补助类别。本办法补助分为研发投入补助和研发统计工作经费补助两类。
第五条 补助标准。研发投入补助。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补助,以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经税务部门依法审定确认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费用总额作为补助计算依据。市财政对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4%,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5%,其他企业不低于3%,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对补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同一年度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同类型企业享受相同的补助标准。研发统计工作经费补助。对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纳统企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纳统企业研发统计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户,由科技部门直接补助到企业。
第三章 申报、审核、奖补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公开发布年度企业申报研发投入补助通知。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安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纳统企业提供)。
第八条 受理。区市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逐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由市科技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推荐。区市县(园区)科技部门汇总经初审合格的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联合当地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审核。市科技局汇总区市县(园区)、市属企业的上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奖补资金总额情况,核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拟定补助方案。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补助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拨付。区市县(园区)财政3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跨部门会审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政策、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汇总申报材料、拟订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
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对申报奖励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审查审核,开展后续管理,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核实企业研发投入报统情况,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市经济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和统计工作。
各区市县(园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部门分别履行上述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奖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补助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研发投入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经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中,对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资金,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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