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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存量房计税基准价格的通告
鉴于2016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新开发竣工楼盘增加较多等原因,现有计税价格已不符合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公平税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依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经过市发改局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存量房基准价格进行采集评估、数据核验,决定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
四、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各类型存量房交易(买卖、赠与、交换、抵债和析产等)。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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