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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20-10-2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财政厅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或单独制定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等配套文件。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过去两部门及单独制发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新法实施后,相关规定已失效,应予以全文或部分条款公告废止失效。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2020年9月1日前由我局和省财政厅制发或由我局单独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我们重点清理:2020年9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定的,已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和总局公告的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3件,2020年9月1日后全文废止,应作失效处理;我局单独制发的全文有效的资源税规范性文件3件,2020年9月1日后,其中2件全文废止,1件部分条款废止,应作失效处理。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同时,根据清理结果调整我局政策法规库内容,便于查询。
六、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公告与法律实施时间相一致,6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浙江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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