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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标准及减免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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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标准及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 : 2020-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缴库政策
 
(一)缴纳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规定以应发工资总额计算,其中机关单位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企业员工工资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缴纳流程
 
1. 确认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见附件1)。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1)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条件
 
—残疾职工持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用人单位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眉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见附件2)。
 
— 加盖公章的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在岗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备查)、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以单位名义缴纳的在岗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盖社保部门公章)。
 
—上年1月、6月、12月在岗残疾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领取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工资发放回执单。
 
—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申报缴纳
 
保障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缴纳渠道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缴纳(百度搜索“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输入单位识别号—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栏目)或大厅前台缴纳。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用人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备查)并附复印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为加盖公章的上年12月《眉山市财政统发工资汇总表》原件(备查)、附复印件。
 
(2)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4.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5.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6.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7.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在6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1.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 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律责任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4.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5.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五、政策依据
 
1. 《残疾人就业条例》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3.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7.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32号)
 
8.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9. 《眉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眉财综〔2016〕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眉税发〔2020〕24号)
 
六、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缴纳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
 
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市本级:028-38163286, 028-38516563;
 
天新区:028-35036016;
 
东坡区:028-38111677,028-38289302;
 
彭山区:028-37631149,028-37662999;
 
仁寿县:028-36202678,028-36207476;
 
洪雅县:028-37402960,028-37404466;
 
丹棱县:028-37208286,028-37210010;
 
青神县:028-38855595,028-38823665。
 
残疾人联合会咨询电话:
 
市本级:028-38169211;
 
东坡区:028-38103569;
 
彭山区:028-37621118;
 
仁寿县:028-36298455;
 
洪雅县:028-37496656;
 
丹棱县:028-37206683;
 
青神县:028-3886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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