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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实行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蓝政办发〔2017〕6号)文件的决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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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实行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蓝政办发〔2017〕6号)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2017年3月15日印发的《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实行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蓝政办发〔2017〕6号)文件,已违背了2017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文件中“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及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文件中“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基于该文件已与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产生冲突,经研究,决定废止《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实行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蓝政办发〔2017〕6号)文件。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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