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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取得房屋租赁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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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序号 |
项目 |
月度财产租赁收入 |
核定征收率(%) |
1 |
住房租赁 |
1000元以下 |
0 |
1000元(含)以上 |
0.7 |
2 |
非住房租赁 |
1000元以下 |
0 |
1000元(含)以上 |
1.4 |
备注:
1.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多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纳税人持续享受到减税降费红利。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
今年来,受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等带来的冲击,国内经济发展面临更大压力,社会民生领域、企业生产经营也存在诸多困难挑战。为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积极应对面临的风险挑战,税务总局作出“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中贡献税务力量”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必须继续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优惠政策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开展工作。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切实把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顺应国家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政策导向,清远市税务局以“匹配个税改革减税效应,深化减税降费系列成果,促进社会公平健康发展”为总体原则,以“减轻税收负担、简化征收管理、健全执法依据、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对我市原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撤并、简化、下调,积极服务宏观调控和微观主体,为企业纾困、为民生托底、保市场主体,全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修缮费用等凭证的,对其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0.7%。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4%。即将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0、0.7%、2.7%、3%四档简化为0、0.7%、1.4%三档。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公告规定与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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